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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
發文字號:府人給字第1080312116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說明一 (0312116A00_ATTCH1.pdf、0312116A00_ATTCH2.pdf、
0312116A00_ATTCH3.pdf)
主旨: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「私立幼兒園職務」或「私立學校
董事會職務」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(以下簡稱
退撫法)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,
請查照並依銓敘部函示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3月8日部退三字第
1084674681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。
二、依據退撫法規定,支領月退休金或辦有優惠存款之退休人
員如再任「私立學校」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
基本工資者,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。其中「私
立幼兒園」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,無涉
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;另,再任「私
立學校董事會」職務者,如該職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
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,即屬
退撫條例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,如每月支領薪酬
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,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
款,惟如再任之董事會職務非屬前述依法納入員額編制之
人員,則無涉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