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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第 36條及第 48 條條文,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,請於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公布後協助配合辦理後續事宜,詳如附件,請同仁參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