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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東區勝利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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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淑卿 - 人事室 | 2022-03-17 | 點閱數: 228

1. 111 年 2⽉10⽇修正施⾏之公教⼈員保險法第 35 條,業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⼈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⼀⼦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⽽配偶雙⽅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,得⾃111 年 2⽉10⽇起,同時請領同⼀⼦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2.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。

  • 公保法第35條及第51條_修正條文.pdf
    1) 公保法第35條及第51條_修正條文.pdf
  • 公保法第35條第51條_修正草案總說明.pdf
    2) 公保法第35條第51條_修正草案總說明.pdf
  • 考試院_行政院_令.pdf
    3) 考試院_行政院_令.pdf
  • 配偶雙方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10307.pdf
    4) 配偶雙方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10307.pdf
  • 銓敘部1110304函.pdf
    5) 銓敘部1110304函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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