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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111 年 2⽉10⽇修正施⾏之公教⼈員保險法第 35 條,業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⼈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⼀⼦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⽽配偶雙⽅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,得⾃111 年 2⽉10⽇起,同時請領同⼀⼦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2.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。

